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3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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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5 01:4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监察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以及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二)被撤销中国共产党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三)被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五)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是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解读:本条是关于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职责的规定。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既是明确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的法定职责,使其开展工作具有明确的依据,也是明确其义务和责任,对不履行或者没有履行好法定职责的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要依法追究其失职责任。定位准才能责任清,责任清才能敢担当。党的十八大以来,派驻机构按照中央纪委要求,聚焦中心任务,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不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合署办公,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职责与纪委派驻机构职责相匹配,要充分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聚焦监督、调查、处置,使驻在单位和区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得到切实加强,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