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3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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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7 22:34
2012年7月10日,一场买卖合同纠纷在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公开审理,主角为李清。朱娟玉,这位来自浙江桐乡的供货商,声称自2010年3月起,她向李清交付了价值91.8万元的羊毛衫,虽然李清已支付了29万元,但仍有60多万元的货款未结清。在得知李清被捕后,朱娟玉通过警方与他在看守所进行了沟通,确认了欠款并得到了李清的书面确认,承诺由李红英代为偿还,然而李红英拒绝了这一请求。
然而,对于朱娟玉提供的总价77.3341万元的50张送货单,李清的辩护律师王福奎提出质疑,他认为这些单据仅由原告填写,没有被告的签字确认,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这意味着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这些送货单可能无法直接作为认定欠款事实的依据。
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将遵循“先刑后民”的司法原则,即在李清涉嫌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罪的刑事判决尘埃落定后,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这起民事纠纷进行裁决。目前,案件的判决结果还需等待李清的刑事案审理结束才能确定。
李清是湖南人,2010年8月起销售假冒“鄂尔多斯”、“恒源祥”牌羊毛衫,被内蒙古鄂尔多斯中级人民*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151万元。此事在网上曝光后,天价罚金引发一片争议。2011年年末,内蒙古高院撤销对李清的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2012年5月,鄂尔多斯中院做出重申判决,判决将对李清的罚金减至199万185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