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行政许可的设定要在那么多的立法性文件中,而不只在行政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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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3 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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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4 09:13
那些规范性法律文件很多就是行政法。
因为《行政许可法》只是对行政许可进行原则性、根本性的规定,不可能在一部法律中囊括所有的行政许可具体事项。因为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管理社会的手段和方式也在与时俱进,今天这个事务可能需要用行政许可的形式管理,过几年,主体行为规范了,自觉性高了,可能就把这项许可费除掉。
行政许可的设定主要还是法律。其他临时性的许可都是在做实验,如果可行,会转变成法律的。
《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4 09:12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行政许可法的始终,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监督和法律责任等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行为准则。行政许可法在总结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的基础上,按照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相统一的总体思路,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确立了行政许可必须遵循的六项原则,即合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以及监督原则。
(一)合法原则。就是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实施行政许可方面的具体要求有三点:
一是,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及其权限应当合法。在我国,哪些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可以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各个主体的权限有多大,一般都有单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严格依照这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进行,不得越权、不得滥用权力。二是,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符合法定条件。行政许可都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活动所给予的一种准许。从实践来看,实施行政许可的条件一般都是由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严格按照这些条件实施行政许可,是确保行政许可公正、合法、高效的关键。违反法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就构成实体上违法,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许可法从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到行政许可的期限、变更、延续,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单行法律、法规、规章也往往针对特定的行政许可规定了一些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必须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和其他单行法律、法规、规章有关程序的规定,违反这些程序,就构成程序违法,同样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这里,实际上包含了两个原则,一是公开原则,二是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公开原则,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公开立法的制度,探索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公开的渠道;坚持公正、公平原则,需要完善相关制度,如实施行政许可的回避制度、行政许可的受理与决定相对分开制度。同时,要进一步研究公正、公平的标准。这里需要说明的一个问题,就是目前人们对公正、公平标准的性质还存在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公平、公正的标准是主观的,主要看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的态度,只要实施行政许可没有背离行政许可本身的目的和原则,就是公平、公正的。这种观点被称为“主观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公平、公正的标准是客观的,一般人都能发现和判断,对与错、是与非都有客观标准。这种观点被称为“客观说”。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有其合理性,但也都有一定的片面性。是不是把这两种观点综合起来考虑才更为合理,全面一些。这是因为,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从主观上看,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的目的,必须排除与行政许可目的无关的考虑。如果一味追求部门乃至个人利益,把许可权作为“寻租”、创收的手段,就背离了行政许可的目的,就是不公平、不公正的。从客观上看,主要看实施行政许可是否合乎常理,能否得到普遍认同。条件相同而给予不同的行政许可决定,条件不同又给予相同的行政许可决定,就是不公平、不公正的。
(三)便民原则。所谓便民,就是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廉价、便捷、迅速地申请并获得行政许可。便民是我国法律制度的重要价值取向,也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应当恪守的基本准则。根据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做到四点:一是,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省级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二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尽量提供方便,包括: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提供符合法定要求的申请书格式文本;允许并鼓励申请人员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提出申请;应当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材料存在当场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诉申请人当场更正;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在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等。三是,对符合法定形式、材料齐全的申请,应当受理,不得拖延。四是,应当严格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完有关事项,提高办事质量和效率。
(四)救济原则。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陈述权,就是陈述自己观点、说明自己主张的权利。申辩权,就是申述理由、加以辩解的权利。陈述权、申辩权都属于言论和表达自由范畴,其本质是一项宪法性权利。宪法层面的言论和表达自由的基本含义是,公民都享有以口头、书面等方式发表意见或者看法的权利和自由,除非这种权利和自由损害了他人权利或者公共利益。救济权,就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决定,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五)信赖保护原则。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除非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这项原则最先适用于因撤销授益性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既得利益受损时,行政机关应当予以补偿的情况。此后,这项原则经宪法法院不断引用,逐步成为宪法层次的一项基本准则,不仅约束行政机关,对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也有拘束力。 行政许可法的这一规定标志着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法律中得到了确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诚信意识。二是,有利于相对人形成对法律的尊崇。法律所要扼制的是行为的随意性,所给予的是稳定的预期。三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机关遵循信赖保护原则,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有利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许可权更加谨慎、理性,更加注意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六)监督原则。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同时,行政机关也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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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下列关于行政许可证的正确说法是()。_百度...
你好,答案分别是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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