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4 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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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04 11:24
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的第四章详细规定了审计项目的执行流程。首先,审计机构需要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批准后实施,以确保审计工作的有效性和合规性(第二十条)。
审计项目在计划中确定后,审计组会组成,成员不少于两人,负责实施审计。审计组需编制审计方案,经过内部审计机构的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在审计前,审计通知书会送达被审计对象,确保双方对审计过程的知情权(第二十三条)。
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将采用专业技术和合法程序收集证据,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被审计对象或证据提供者需对证据进行确认,如有异议,审计组会进行核实并可能重新取证(第二十三条)。审计结束后,审计组会根据收集的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和建议,形成书面报告(第二十四条)。
这份报告会经过内部审计机构的复核和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最终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审定,形成审计报告和决定,送达被审计对象,报告自送达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被审计对象需执行审计决定并报告执行情况,如有异议,可通过规定程序申请复核或申诉,审计决定在复核或申诉期间仍需执行(第二十五和二十六条)。
对于特殊情况,如未缴税款、贿赂行为等,单位应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作出审计决定(第二十八条),并确保内部审计档案的管理与妥善保存(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改善管理,提高效益,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制定《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该《条例》经2007年11月29日四川省十届*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29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1号公布。《条例》分总则、机构和人员、职责和权限、审计程序、指导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7章39条,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