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4 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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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04 11:30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关键证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证》,是由文化部统一设计样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或综合执法机构负责监制并颁发,确保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的合法身份证明。
同时,各级*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同样是执法人员合法执行职务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在罚款规定方面,"较大数额罚款"定义为对个人罚款超过1万元,对企业或其他组织罚款超过5万元。但如法律法规或规章有特别规定的,需遵循其具体标准。
第四十三条文化部对本管理办法有最终解释权,确保其内容的准确性和适用性。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同时废止了2006年7月1日文化部发布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1]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经2011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2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执法机构与执法人员、执法程序、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附则5章44条,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2006年7月1日文化部发布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