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4 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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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04 11:18
获拘留和赔款。记者从吴忠市*利通区*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书看到,经查明:2010年10月15日,利通区辖区居民马晶晶控告王鹏涉嫌*,利通区*分局于2010年11月23日以涉嫌*将犯罪嫌疑人王鹏刑事拘留至同年12月1日,共拘留8日。本机关认为,利通区*分局在办理此案时执法中存在过错,不应对王鹏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及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给予王鹏国家赔偿现金1003.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