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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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4 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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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04 11:14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管辖,是指*机关、人民*和人民*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形式案件以及人民*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形式案件的分工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管辖,是指*机关、人民*和人民*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形式案件以及人民*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形式案件的分工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
第二章 管 辖
第十八条 【职能管辖】刑事案件的侦查由*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决定,可以由人民*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 【基层*管辖】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 【中级*管辖】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高级*管辖】高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 【最高*管辖】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 【级别管辖的变通】上级人民*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审判。
第二十四条 【地域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管辖。
第二十五条 【优先、移送管辖】几个同级人民*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审判。
第二十六条 【指定管辖】上级人民*可以指定下级人民*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审判。
第二十七条 【专门管辖】专门人民*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刑事诉讼法管辖的规范,能够提高人民*的办事效率,分级管辖能够确保案件审理的真实性,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应当由*机关进行,普通刑事案件发生后应当首先由案件发生地的人民*进行判决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