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4 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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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1 04:18
成立公司时,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入股的情况下是需要评估作价的,《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用非货币性财产出资的都应该评估作价,除了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入股之外,还可以使用知识产权及其他实物投资入股。一、成立公司国有土地入股需要评估作价吗?
成立公司用土地使用权入股的需要评估作价。
《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吗?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第三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六条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三十七条 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三十八条 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灭的,应当依照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用货币出资的,可以直接根据公司的注册资本确定该股东在公司所占的股份,如果使用非货币性财产出资,不进行评估作价,就没有办法确定该股东在公司的占股比例,占股比例对股东是很重要的,所以评估作价是必不可少的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