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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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3 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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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8 18:33
苏州市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与平时的工资待遇并没有什么不同,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相关的工资待遇,员工在工伤停工期间还应当进行伤残情况鉴定,并根据伤残鉴定标准结果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偿,拒不赔偿的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
一、苏州市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是怎样的?
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不应变。岗位工资、岗位补贴、安全绩效奖金属于工资总额范围内,单位应当全额支付。对于浮动性质的工资,单位可以参照职工正常劳动所得来支付其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待遇。若职工认为单位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届时可以向工会组织申请调解。
(一)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二)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三)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二、 司法解释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根据伤情来确定。多数省份颁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对应具体伤情,确定停工留薪期长短。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关于停工留薪期的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各省、直辖市的地方关于停工留薪期的相关规定,一般由用人单位(如北京市、山东省)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如河北省)进行确定。停工留薪期的延长,统一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需要明确的是,苏州市工伤仪式留薪期的待遇标准是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的,但根据苏州市的经济发展水平特点,可以对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待遇进行合理的调整,以符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具体情况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