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3 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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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04 18:59
技术成果作为非货币出资的重要形式,其价值评估是关键。主要有三种作价方式:评估作价、协商作价和两者结合。评估作价由专业机构量化技术价值,具有法律效力,可防止纠纷,尤其在涉及国有资产时,法律强制要求评估。然而,我国在技术评估方面存在不足,如未设立专门机构,评估人员技术背景欠缺,评估标准不明确,程序不严谨等。协商作价则更为灵活,能快速确定价值,但法律效力较低,可能导致出资不实或欺诈行为。
验资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步骤,它检验的是实收资本的合法性,与评估不同但有相似之处。强制评估可能会增加成本。因此,从技术成果价值发现的角度看,立法目的并非固定作价方式,而是手段。在公司法已有验资环节确保资本充足的前提下,协商作价方式可以被适当承认,以简化程序,节省资源。但考虑到技术出资的专业性,协商作价应配合验资制度,以确保技术价值的准确性和公司资本的完整性。
技术入股是指技术持有人(或者技术出资人)以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公司的行为。技术成果入股后,技术出资方取得股东地位,相应的技术成果财产权转归公司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