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3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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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1 16:03
缓刑考验期内未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并不必然导致缓刑的撤销。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规定的赔偿义务,并不当然属于《刑法》第77条第2款规定的严重违法的情形,不能作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依据,即便是因拒不执行曾被法院司法拘留,在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此类情形属于刑法该法条规定的严重违法之前,公安机关亦不能据此提出撤销缓刑建议。固然,积极赔偿是悔罪的一个重要表现,被害人(或其亲属)谅解也是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需要考量的主要因素之一。但是,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是司法权综合裁量的结果。被害人(或其亲属)在同意签署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协议时应有所预判,如其预判产生偏差,则可寻求其他法律程序解决,不可“程序倒流”,提出缓刑撤销之申请。因为,还存在着被告人因家庭变故等意外,确无能力履行全部或部分赔偿义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