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件的管辖权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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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3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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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04 13:32
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案件的管辖权的规定是:按照地域管辖以及级别管辖的原则来确定管辖的人民*。禁止滥用股东权利的原则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公司股东应当在法律的框架下行使权利,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此时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责任。 公司高管损害公司利益诉讼管辖原则如下:
1、按照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级别管辖是在我国*系统内部确定上下级*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权限的法律制度。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是根据案件标的额、影响、复杂程度来确定基层人民*、中级人民*、高级人民*和最高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一般而言,由于我国基层*设在县一级行政区,因此,大量的案件由基层*受理。
2、按照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诉讼受理的*。地域管辖是按照人民*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同级别、不同地区人民*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法律制度。地域管辖通常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但在特定情况下,也可适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则。
损害公司利益纠纷是指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而引发的纠纷。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因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责任的民事纠纷。公司股东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正当行使权利,是股东的基本义务。
《公司法》规定了禁止滥用股东权利的原则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公司股东应当在法律、行*规和规章的框架下行使权利,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责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发生的纠纷。为了防止发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公司法》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时,可以由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以公司名义对其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也可以由公司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股东派生诉讼),即当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未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时,由符合一定持股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
实践中,存在大量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如股东在涉及公司为其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再比如,公司章程规定出售重大资产需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公司的控股股东无视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经法定程序,强令公司出售该资产,此时也是需要进行规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