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3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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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04 13:56
新《刑法》对包庇*犯罪分子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具体情况下是需要基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进行量刑处理的,要区分上述两个不同的情节。
一、 新刑法对包庇*犯罪分子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新刑法对包庇*犯罪分子罪既遂的处罚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犯罪分子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的共犯论处。
二、本罪与它罪的区分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包庇*犯罪分子的犯罪应综合全案各种情况,如果被包庇的*犯罪分子所进行的*犯罪情节轻微,*数量很小,受刑罚处罚较轻,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包庇*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也比较小,那么包庇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就小,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罚。在实践中要注意正确区分本罪与知情不举行为的界限。“知情不举”是指明知是*犯罪分子,而不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也没有向司法机关作虚*明,对犯罪分子也不提供积极帮助,表现为消极不作为,这种消极不作为,由于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知情不举罪,因此不构成包庇*犯罪分子罪。
2、本罪与包庇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包庇的对象不同,前者包庇的对象,必须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犯罪分子,而后者所包庇的对象,则是除上述犯罪以外的刑事犯罪分子。
3、本罪与非法持有*罪
非法持有*罪,《刑法》第348条规定,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非法持有并且数量较大,根据证据尚不能认定为其他*犯罪的行为。
有关包庇行为认定,一般是属于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具备一定权利的人员,在犯罪分子进行*犯罪时,给予一定的便利和包庇行为,上述情况显然是严重侵犯了国家的司法安全稳定秩序,是需要从严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