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3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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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04 19:38
在山东省的城市房屋拆迁中,评估工作具有严格的规范。首先,第四十四条规定,评估房屋价值需由具备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执行,评估机构需独立于行政和国家机关,确保公正性。
第四十五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每年会公开拆迁评估机构的名单,供拆迁当事人根据需要自主选择。
在评估机构的选择上,第四十六条规定,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则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抽签决定,或者由管理部门指定。选定的评估机构会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并在十五日内向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费用一般由拆迁人承担,特殊情况除外。
评估机构的业务不得转让,评估过程必须遵循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得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评估报告需由至少两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确认。
评估过程需透明,第四十九条提到,评估机构会在七日内公示初步评估结果,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评估报告在公示期满后提供给当事人,包括整体报告和分户报告。
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通过协商解决,如无共识,可以申请复核或重新评估。复核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内则维持原评估,费用由提出异议的当事人承担。超出允许误差范围,需进一步通过专家委员会鉴定,鉴定费用由未被采用评估结果的机构承担。
专家委员会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鉴定结果具有权威性。允许误差范围由设区的市拆迁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共同确定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