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4 00:05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04 12:14
对于行纪合同来说,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非要式合同。签署行纪合同的方式有多种,可以是书面合同,可以是口头约定,也可以是特定形式。行纪人需要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委托人要给行纪人支付劳动报酬。一、行纪合同合同类型有什么?
行纪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行纪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无须一方当事人义务的实际履行,也无须具备特别的形式。
行纪合同是信托合同。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委托他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委托人,接受委托从事贸易活动的人为行纪人。行纪合同在*法系国家及我国合同法理论上又称信托合同。
二、行纪合同有什么法律特征?
1.行纪合同为独立有名合同
对于行纪合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上都设专章予以规定,认其为独立有名合同。在合同法中对行纪合同设专章予以规定。从立法上确立了行纪合同的独立有名合同地位。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所受托的事务
行纪事务包括代购、代销、寄售等。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这些行为时,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而不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的,这是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一个重要区别。行纪人在接受委托之后,根据委托人的指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自己为该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主体,享有其中的权利,承担其中的义务。第三人无须明确委托人为何人,即使委托人有误解或被欺诈、胁迫等事由,也不能构成行纪人与第三人所进行的行为无效或撤销。委托人不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只是从行纪人处接受其转移的法律后果。
3.行纪人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
行纪合同的行纪人虽与第三人直接发生法律关系,但其因该关系所生的权利义务最终应归属于委托人,因此,行纪人在与第三人实施行为时,应考虑委托人的利益,并将其结果归属于委托人。行纪人为委托人购、售的物品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在实施行纪行为过程中非由行纪人的原因而发生的物品的毁损、灭失,由委托人承担风险。
行纪合同必须是有偿合同,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要用自己的名义帮助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办理委托人所托的事务,行纪合同是独立的有名合同,在法律上有专门的规定。行纪人完成合同中规定的事情之后,委托人要支付给行纪人相应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