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4 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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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04 14:39
一旦某公民或者是某单位的行为同时满足了犯罪四要件那么就会构成信用证诈骗罪,任何有权处理违法、犯罪案件的司法机关,在处理信用证诈骗的违法案件时,只有确定四要件同时满足,才可以立案处理此诈骗案件。
一、构成信用证诈骗罪的条件会有什么?
构成信用证诈骗罪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和有关人员实行双罚。
(二)主观要件
信用卡诈骗罪在主观上是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三)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95条之规定,信用证诈骗罪的行为类型有以下四种: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所谓作废的信用证,主要指已过期的信用证、无效的信用证、经人涂改的信用证,或者可撤销信用证经开证行与申请开证人撤销的信用证。
3、骗取信用证。骗取信用证是指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欺骗银行为其开具信用证的行为。这是目前信用证诈骗犯罪的主要手段。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
(四)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银行的财产所有权。
二、信用证诈骗罪与相似犯罪的界定
1. 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属于行为犯,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四项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后果。
根据《刑法》第195条和最高人民*、*〈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3)骗取信用证的;
(4)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应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以犯罪论处。
2.本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实践中存在着行为人先伪造、变造信用证,然后又利用伪造或者变造的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应适用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即以信用证诈骗罪处罚。
3. 本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界限。实践中,一些不法分子为骗取银行贷款,预先编造虚假的事实,骗取进口商与其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后为其开具信用证,得到信用证后,向自己所在地银行作抵押,申请贷款,得款后挪作他用或携款潜逃。这种行为,既构成本罪,又触犯了《刑法》第193条的贷款诈骗罪的规定,属于法条竞合犯,根据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对这种行为应按本罪定罪量刑。
信用证是有使用期限的,任何依法持有信用证的公民,只能是自己使用此证件,且只有确定该证件依旧还处于有效期内,才可以继续使用。若是违规使用已经被作废了的信用证,那么一旦他人因为违规使用行为的存在而受损,违规者就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信用证诈骗罪的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