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4 00:12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04 12:05
二手房买卖居间合*东毁约等处理方式是可以要求房东继续的履行该合同,或者是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之下解除合同,如果双方当时没有达成一致,其中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之下需要赔偿违约金。
一、二手房买卖居间合*东毁约怎么处理?
二手房买卖居间合*东毁约等处理方式是可以要求房东继续的履行该合同,或赔偿违约金。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主动违约时,买方既可以要求解除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要求卖方支付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也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该合同。
1、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562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56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2、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违约的情形有哪些
1、交付不能。
当出卖人不能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时,则构成根本性违约,除非出于不可抗力等免责事由,均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交付迟延。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给付,实际应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将房屋交付使用,二是交付产权过户手续。此两种的给付迟延,只是给买受人造成某些经济损失,或遭受某些不方便,这些一般可主张违约赔偿即可获取补救,所以法律不应提供直接解约权。买受人只有在行使催告后,方可行使解约权。在此中,出卖人可主张某些不可抗力事由为抗辩。
3、商品房的质量瑕疵。
《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3条第1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4、商品房面积短少的责任承担。
依照《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4条的规定,如果双方当事人未有约定,对于依据计算房款的面积误差超过3%部分,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即超过部分,买受人无需另行支付费用,不足部分,则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这样处理,是将出卖人交付面积误差超过3%的房屋视为瑕疵给付。这样规定,一方面能促使出卖人规范开发、销售楼盘,另一方面给买受人比行使解除权获得更多的优惠,通过经济手段来促使合同有效,避免出现房地产逆向流转的后果。
违约金的存在主要是因为双方当事人关于解除合同并没有达成一致,或者是双方当事人都不存在者享有法定解除权的情形,在此情况之下的话,那么必须要承担起法律当中所规定的违约金的责任。可以由双方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