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3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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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2 00:40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监督管理在第六章中详细规定了相关职责。首先,第三十五条规定,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制定运行维护规程和技术标准,确保安全播出的实施;他们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播出进行定期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对特大和重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以维护播出秩序;同时,他们还需建立监测机制,监控节目播出、传输和覆盖状况,发现异常情况能快速通报;并设立指挥调度机制,确保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之间的有效协作。
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部门设立的专门机构如监测、指挥调度机构,负责日常的广播电视信号监测,安全播出保障体系的建设,风险评估以及应急指挥调度等工作,确保日常运营的稳定和安全。
第三十七条规定,监测和指挥调度机构需全天候值班,对涉及安全播出的突发事件进行及时处理,并通过技术监测系统避免漏监和错监,指挥调度系统则保证预警和调度指令的快速准确发布。
第三十八条规定,安全播出责任单位需积极配合这些机构的工作,提供节目信号和相关信息,共同维护播出质量。
最后,第三十九条强调了建立举报制度的重要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公开举报方式,鼓励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安全播出规定的活动进行举报。对收到的举报,行政部门会记录并核实,随后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9年12月4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于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颁布实施。共计八章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