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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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3 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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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03 21:28
沈阳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章着重于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旨在推动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
第十六条强调市政府组织社会力量对经济建设中的关键技术难题进行科技攻关,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工程,以解决产业升级和区域经济发展的技术瓶颈。
第十七条鼓励中央和省属科研机构、高校以及军工企业积极参与沈阳的科技开发,对在本地开展科技成果转让、企业合作和技术攻关并产生实际效益的单位,市政府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第十八条市政府支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使其在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发挥引领、示范、聚集和辐射作用,高新技术企业也得到相应的政策扶持。
第十九条重视农业科技的发展,鼓励技术研究、应用和推广,通过多元化的农业技术服务机构、农业科技特派员制度,推动农业科技在农村的普及和人才培养。
第二十条市政府推动社会事业科技进步,关注资源环境、新能源、人口健康等领域,运用科技促进社会服务和城市化进程。
第二十一条特别关注服务业的科技创新,对应用科技提升现代服务业水平的企业和个人给予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二条鼓励科研机构、高校、企业等开展技术研发、转让和技术服务,促进技术产权交易,推动技术创新。
第二十三条提倡科技资源共享,规定财政购置大型科学仪器需经过可行性评估,并强调已有设施单位的共享责任。
最后,市政府和相关部门重视软科学的研究,确保在决策和发展规划中融入软科学研究成果,以科技为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