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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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3 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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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24 00:53
1、客体要件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2、客观要件是: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3、主体要件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要件是:故意,且为了牟利。
一、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条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果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直接破坏了国家对信贷资金的总量控制和比例管理,直接影响到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同时非法拆借客户资金发放贷款,增加了客户资金的风险,侵犯了客户拘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
所谓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在此特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公营或个人存款户的入款或存款,只单方面地发给人款户或储户一张存单,而不将其款项记人本单位的大账,即不纳入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财政的银行会计核算,而仅将其另人法定会计账册以外的本单位小“金库”账册上。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是成立本罪的必备要件。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就行为而言是明知故犯。
二、如何认定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认定本罪应注意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中的“牟利”,一般是指谋取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如利息、差价等。对于用款人为取得贷款而支付的回扣、手续费等,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收取的回扣、手续费等,应认定为“牟利”;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收取回扣、手续费等,数额较小的,以“牟利”论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将用款人支付给单位的回扣、手续费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索取用款人的财物,或者非法收受其他财物,或者收取回扣、手续费等,数额较大的,以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根据规定,实施“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行为,只有“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才能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否则不构成犯罪。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资金使用人将资金用于非法用途。尽管其行为是违法行为但是资金使用人金融机构获得利润。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构成有哪些
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条件有:(一)主体要件: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二)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三)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四)客观要件: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法律...
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条件
1、客体要件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2、客观要件是: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3、主体要件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要件是:故意,且为了牟利。 一、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条件 (一)客体...
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条件有哪些
(一)犯罪主体:应为主管或直接参与操作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相关从业人员;(二)主观态度:应当存在明知故犯的主观意向;(三)侵害客体: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对于存款和贷款的严格监管秩序;(四)客观事实:在实际操作中涉及到截留客户资金不进帐户,将其用于非法拆解借贷以及发放贷款等违...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立案条件是什么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四十三条
怎么样才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2、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非法拆借、...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般情况下,只要出现以下的情况之一的,公安机关就可以对该行为人进行立案追究:第一、吸收客户的资金不入账,并且吸收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第二、吸收客户的资金不入账,并且导致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定罪标准是怎样的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未将所吸收揽纳的客户资金入账,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一百万元往上;(二)未将所吸收揽纳的客户资金入账,导致直接经济损失金额达到人民币二十万元之上。
哪些要素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成立条件
要认定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成立,须满足如下四个要素:首先,该种危害活动所侵害的是国家对于存款和贷款业务运营的规范性要求,进而危害到我国的金融市场秩序。其次,从其客观性来看,加工客户资金而不上缴规定用途,而是将资金挪作他用,以非法拆解以及发放贷款等手法,且务必给市场及社会带来不可挽回的...
刑法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判罪标准是什么?
刑法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判罪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