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使用人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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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3 0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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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3 06:40
计算机软件的使用人,为了学习、研究计算机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储存软件,不视为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使用人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另有规定外,是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六、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七、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八、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九、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十、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十
一、其他违反软件著作权的行为。侵权人有上述第一——五条和第十一条行为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有上述第六——十条的侵权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