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3 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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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09 00:22
用人单位在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解除的情况下,可以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后解除合同。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09 00:22
个人意见 是,用人单位要么提前三十日 书面通知,如果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则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用人单位都应该是合法的。关于经济补偿就按法律相关规定进行支付就行了。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09 00:23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这句话中,用的是或者的"或"字.个人认为,如果提前一个月通知,就不用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因为通知劳动者后过一个月,劳动者才离职,实际上这一个月也是付了工资的,道理是一样的.但补偿金还要支付.不知道我的这种说法,成不成立,请资深人士指教.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09 00:23
那个,问一下哈,合同不是到期了么,为什么还需要支付一个月的补偿金呢? 到期的话劳动关系不就解除了吗,不续签公司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为什么啊?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09 00:24
终止劳动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