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3 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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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08 23:42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对被告人李某、XX海、许A、许B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进行了公诉。李某,1947年出生于永嘉县,小学文化,经商,因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于2001年8月被捕,现羁押于看守所,由卓予拉律师辩护。XX海,1976年出生于永嘉县,小学文化,同样经商,被指控后于2001年8月被捕,后取保候审,许震鸣律师为其辩护。许A和许B分别出生于1952年和1975年,文盲和高中文化,均为经商,也因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起诉,苏彩权和戴秀成律师分别为他们辩护。
永嘉县*指控,1992年,为解决环境污染问题,黄田镇*和相关部门批准建立了永嘉县黄田电镀二厂,李某等人在1993年和1996年分别接手17号和21号车间,经营电镀生产。他们未按安全规定操作,对事故隐患置之不理,最终导致2001年8月7日的严重事故,13人死亡、13人受伤。起诉书提供了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现场勘查等证据支持指控。
被告人均承认部分指控,但XX海和许B辩称他们并非直接责任人,其辩护人分别提出不同辩护意见。审理查明,电镀二厂存在严重违章,各被告人在多次警告后仍未采取行动,导致整体厂房倒塌。XX海和许B在事故后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但辩护人建议对他们的处罚方式有所区别,XX海被判三年缓刑,许B被判三年缓刑。
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对XX海和许B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缓刑四年,对许A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是企事业单位中的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