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3 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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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2 08:37
为强化淄博市城区道路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办法。
城区道路管线,指城市总体规划涵盖的城区内道路沿线的各种地上、地下管线及其配套设施,其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在桓台、高青、沂源三县县城,以及城市规划区外的区域,虽然参照本办法,但具体管理可能有所不同。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是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的主要负责机构,可委托区级部门进行相应管理。规划与建设需结合道路规划和专项规划,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协调建设的原则,遵循先地下后地上、深埋优先的建设程序。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需组织专业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需按规定规划道路管线。设计需符合专项规划和国家规范,与道路工程同步进行,特殊情况需经批准并设置管线通道。
新建、改建道路需设置管线综合管沟,有关单位需付费使用。地下管线的埋设需满足一定深度和净距要求,旧城区管线改造需按照规划进行。管线穿越桥梁需确保安全并预留位置,检查井设置需经审批。
建设单位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年度工程计划,并在施工前公告和登记管线信息。建设过程需办理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挖掘道路或设置设施,违反者将受到相应处罚。
本办法自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以确保城市基础设施的有序建设和维护,以及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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