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3 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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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08 17:57
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针对于婚内*的解释,设在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或者是在特殊的非正常情况之下,丈夫以暴力的形式违背妻子的意志强行与其进行发生性关系。那么就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婚姻存续期间的婚内*。
法律上什么是婚内*?
婚内*,按照理论上的阐释,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亦有特指在婚姻状况处于非正常的情况下,如分居、提起离婚诉讼等期间),丈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违背妻子意志,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上海、四川、河南等地却先后发生了丈夫强迫妻子与其进行性行为的案件,并且司法机关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亦多有分歧。婚内存在不存在*,“婚内强迫性行为”算不算犯罪,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司法界一直争议很大。
婚内*这一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陌生,法理上也一直存在着争议。中国刑法原则上将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之外,造成伤害后果或者有*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以其他罪如故意伤害罪、*罪等论处。
婚内*是家庭性暴力行为 。
否定婚内*的人认为,婚姻的一个重要作用在于使夫妻的性需要得到法律肯定而稳固,而婚内*入法,将破坏这种稳定,同时也会引起社会秩序的动荡不安。况且,在婚姻关系订立之初,双方就有一个概括性的承诺,即放弃了性的拒绝权,因此性行为应该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的法定义务,不得拒绝履行。
肯定婚内*行为的人认为,在法治社会,性权利与生存权几乎融为一体,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非经严格的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作为一种特殊契约关系的婚姻关系可以*立约双方的性权利,但绝不能剥夺任何一方的性权利,处置自己的身体权利依旧掌握在妻子手中。
对婚内*的认识有两个问题:
(1)时间问题,即如何认定夫妻关系,这是婚内*与一般*的主要区别;
(2)*所采用的手段,暴力、胁迫以及其他方法的强度是不同的,如何界定它们是认定婚内*的难点之一。
夫妻关系的成立有两种情况,一是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双方自愿、合法登记并领取结婚证时,夫妻关系成立;二是事实婚姻,即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双方,虽没有到民政部门登记、领取结婚证,但考虑双方是以共同生活、互相照顾为目的,自愿同居且有性行为发生,法律对此按婚姻关系成立论。第一种情况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予以确认,第二种情况是以婚姻的实质条件予以认定。以实质关系认定婚姻关系的成立更符合婚姻的本质,更具有合理性。
在夫妻关系之中,夫妻双方是处在平等的地位之上的。针对于发生性关系,必须要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之下自愿进行发生才是合法的行为,双方在对于在平常相处之中应该属于平等的地位而不应该强迫任何一方从事自己不喜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