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3 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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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01 15:34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变造或倒卖变造的有价票证行为与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至关重要。变造行为并非自动包含在伪造罪中,除非是以营利为目的,且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如最高司法机关1986年的批复所述,涂改、挖补车、船票以营利为目的构成伪造车、船票罪,但对于变造其他有价票证的处理则暂无明确司法解释,需参照相关规定处理。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之间存在明显界限。尽管两者都具有营利目的和伪造行为,但犯罪对象不同,伪造有价票证罪涉及车票、船票等非金融票证,而伪造金融票证罪则涉及金融性质的票证。犯罪客体的差异导致对这两种犯罪的处理方式不同,对于同时触犯两种罪行的行为人,将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数罪并罚。
在犯罪完成阶段的认定上,伪造有价票证罪一旦伪造出票证,无论是否销售或使用,都视为犯罪既遂。而对于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只要完成了购买或销售的行为之一,即使尚未全部完成,也构成犯罪既遂,同样适用于倒卖车票、船票罪的情况。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刑法第227条第1款),是指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