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 投资补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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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3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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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04 21:56
财政部门在拨付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时,严格遵循第十四条的规定。首先,资金拨付需依据投资补助项目预先制定的预算,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和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操作(第十条)。
拨付资金时,遵循与地方配套资金、银行贷款等资金同比例的原则,考虑项目建设的实际进度和相关资金拨付的进度,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第十一条)。中央项目的补助资金直接拨付给主管部门,再由它们分发给项目单位;地方项目的补助则通过中央财政转给地方财政部门,再由地方财政部门落实到项目单位,如适用国库集中支付,则需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如果项目单位出现违规行为,如提供虚假信息、挪用资金、未落实配套资金等,财政部门会要求整改,如逾期未改正,将采取核减、停止拨款或追回补助资金的措施(第十三条规定)。
项目单位在收到补助后,必须将资金专款专用,单独设立账户进行核算。非经营性项目的投资补助需按照财政拨款的管理规定,而经营性项目的补助则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如项目单位扩大股本,可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第十四条规定)。
对于地方项目,中央的投资补助同样适用上述办法,但如地方政府有特殊规定,将遵循其额外的指导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