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以“邱兴华案”为例,简要分析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3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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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4 18:07
嘿嘿,选修哇,这个我做了(猜都是一个学校的),网上原文给你自己加工:
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法律界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行为侵害的对象只能是具有生命的人。人的生命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未出生的胎儿只是母体的一部分,在我国不能构成本罪的侵害对象。溺婴者被认为是杀人行为,受何种处罚,应视具体情节而定。
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杀人行为可能造成死亡的结果,也可能只造成被害人伤残的结果。前者应成立杀人既遂罪,后者应成立杀人未遂罪。表现形式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1)作为,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行动去剥夺他人的生命。 (2)不作为,即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而不履行其义务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行为。见危不救不能作为一种不作为杀人的形式。但负有救助义务的人不履行救助义务,应负法律责任。在我国,教唆精神病人或不能控制自己意志的儿童自杀的,利用迷信思想欺骗他人自杀的,均应按杀人罪论处。
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在犯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杀人的动机可多种多样,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在主观方面不同;前者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剥夺他人的生命,并且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后者只是故意使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并不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4 18:11
哎,太纠结,前几个题目也很恼火,找不到哇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4 18:10
顶一个……我把卷子做出来后。。。找答案那位不给力,谢谢jc的各位了(阿嘞,怎么感觉像在贴吧了)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4 18:04
说的是哈,不是jc的谁tm没事做这个 哼(ˉ(∞)ˉ)唧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4 18:09
你是不是锦城的?我也做这个题,哎。。。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4 18:07
哈哈 JC学院的 师兄嗦 ··我也在做这题 终于找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