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怎么定性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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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3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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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0 11:22
对于故意伤害罪案件的量刑,我们遵循以下标准:
首先,若该行为被确认为故意伤害罪成立,则可以参照以下各方面的具体情况,明确量刑起点的范围与具体数值,包括但不限于受害者的受伤程度以及被告人的手段残忍程度等:
(1)若被告人造成他人的轻伤,则量刑起点可以设定在六个月至一年的有期徒刑范围之内;
(2)若被告人造成他人的重伤,则量刑起点可以设定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的范围之内;
(3)若被告人采用极端残忍手段导致他人重伤,并致使受害者达到六级残疾程度,则其量刑起点可以设定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的范围之内;
(4)若被告人通过普通的伤害手段导致他人的死亡,则其量刑起点可以设定在十四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的范围之内,但依法应判为无期徒刑或更重刑罚的情况则不在考虑之列。
其次,在确立了量刑起点后,我们还需要根据受害者的伤亡结果、伤残等级以及被告人的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犯罪事实,对量刑起点进行适当调整,以确定基准刑的具体数值。
具体而言,我们将根据以下标准进行调整:
(1)每增加一名受害者的轻微伤情,就需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的刑期作为基准刑;
(2)每增加一名受害者的轻伤,就需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作为基准刑;
(3)每增加一名受害者的重伤,就需增加一年至两年的刑期作为基准刑;
(4)每增加一级一般残疾程度,就需增加两个月至三个月的刑期作为基准刑;
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程度,就需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的刑期作为基准刑;
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程度,就需增加二年至二年六个月的刑期作为基准刑;
(5)如果被告人是使用刀具等锐利器具进行伤害的,那么每次都需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的刑期作为基准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