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第三章 节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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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3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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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1 19:58
公共机构应当实施严格的能源管理,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实施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必须使用经过检测的合格计量器具,对各类能源(如水、电、气、油、煤、热力)进行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实时监测能源消耗,及时发现并纠正浪费现象。
第十二条强调了能源消耗的统计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记录能源消耗的原始数据,建立详细的统计台帐,并需在每年3月3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能源消耗报告给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提到,各师(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需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能源消耗定额,确保公共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能源,并进行有效监督。
第十四条鼓励公共机构采用节能新产品和技术,淘汰高能耗产品设备,提升能源利用效率。
采购方面,第十五条规定,公共机构必须采购列入*采购名录的节能产品和设备,禁止购买国家禁止的能源消耗产品。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合作,优先考虑节能认证证书产品,将其纳入*采购名录,第十六条规定。
新建和改造建筑必须遵循严格的节能标准,第十七、十八条强调了新建建筑的节能设计和既有建筑改造的监督实施,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时的节能评估和审查环节。
最后,第十九条指出,公共机构需要定期进行能源审计,对能源系统和设备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优化能源利用,审计可以由专业机构进行,或采取其他国家认可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