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离婚后,需要去民政局修改婚姻状况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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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3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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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10 11:11
当事人在领取一审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后没有上诉,在上诉期届满,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出具一份《判决生效证明书》,用以证明一审判决已经生效,避免日后办理相关事务时发生不必要的延误。 关于离婚诉讼,经常有当事人问我,双方通过法院判决离婚后,是不是还需要去民政局修改婚姻状况?如果不更改是否会影响再婚、产权变更等事宜呢?对于上述问题,首先判决离婚后我们不需要特别更改民政系统中的婚姻状态,因为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可以作为离婚凭证使用。
当事人如果要再婚,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与当事人声明不一致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已经生效的判决书或调解书来证明自己婚姻状态的真实性。
但在实务中有一个问题,就是当事人提供的一审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可能并没有发生法律效力。
为什么?首先,离婚有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两种合法的方式,这两种方式隶属于两个不同的系统,全国婚姻登记信息难以完全整合。
由于诉讼离婚还有二审存在,民政部门在看到一审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后,无法确认双方是否上诉,所以无法判断这份离婚判决书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面对这种情况,教大家一招。
即当事人在领取一审判决离婚的判决书后没有上诉,在上诉期届满,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出具一份《判决生效证明书》,用以证明一审判决已经生效,避免日后办理相关事务时发生不必要的延误。
原审法院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予出具证明书的通知》【法(民)发〔1991〕33号】精神,向当事人出具判决生效证明书并加盖院印,以此确认该判决业已发生法律效力。
此外还有一个问题,当事人从法院拿到的是离婚案件二审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这些法律文书生效后,不需要再向法院申请出具文书证明其法律效力,但实践中很多当事人不愿意出示,为什么?因为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书上面记载着当事人大量的个人隐私信息,这些隐私自然不便向其他人出示,因此有些法院推出了《离婚证明书》。
《离婚证明书》是人民法院为证明离婚案件当事人的离婚事实而制作的书面证明。
在该种证明书上,仅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案号及案件生效日期,隐去裁判文书的其他内容,有效保护当事人的隐私,体现了家事审判的人性化特点,受到很多当事人的欢迎。
由于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并没有全国统一的样式要求,因此全国各地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也都不大一样:
此外,并非所有法院都会出具《离婚证明书》,需要结合当地情况来看。
如北京一中院,于2020年4月24日才发出了首份《离婚证明书》。
因此,如果你需要申请《离婚证明书》或者有其他婚姻法律问题,可以私信我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