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3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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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9 07:47
在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中,第十一章明确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和责任。当用人单位依法参保并履行缴费义务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和报销相关医疗费用。如果用人单位未参保或未按规定缴费,相关费用将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详细规定了女职工的休假时间与生育津贴。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则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一胎再加15天。对于晚育者,产假可延长至6个月。流产情况根据孕期阶段给予15至42天的产假,同时实施节育手术者额外增加15天。放置宫内节育器和结扎输卵管的女职工,产假时间会相应增加。
第十三章提到,女职工在孕期、生育期间产生的相关检查、接生、手术、住院、药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只要符合《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可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于男职工配偶未就业或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情况,如果配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其生育医疗费用将按照男职工所在地生育保险平均医疗费用的30%由基金一次性支付。
然而,生育保险基金不会支付以下情况的费用:未按规定缴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按规定用药检查和诊治,以及个人应负担的费用。
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该《办法》经2011年青海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2011年11月26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以青政〔2011〕84号印发。《办法》分总则、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26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