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3 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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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1 04:25
在行政单位的会计制度中,第六章详细阐述了收入的管理和使用。首先,收入被定义为单位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通过法定途径获得的非返还性质的资金(第三十四条)。这些收入主要包括拨入经费、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拨入经费(第三十五条)是行政单位从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获得的预算资金,依据经费领报关系分配。单位需按照季度或月份用款计划向上级申请拨款,并严格遵循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未经批准的用途变更都是不允许的。
预算外资金收入(第三十六条)包括财政部门直接划拨给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不需要上缴专户的资金,单位需按照计划使用这部分资金。其他收入则指单位按照规定收取的各类收费及来自其他渠道的资金。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针对部分来自财政部门的指定用途拨款或预算外资金,如果用于专项工程或工作并需要单独报账结算,会单独进行核算,以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理性(第三十七条)。
所有行政单位的收入,无论是拨款还是其他,都必须按照实际发生的数额进行记账(第三十八条),确保财务记录的准确无误。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是财政部于1998年2月6日颁布,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1988年制发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同时废止,共十一章,适用于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