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3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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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5 01:53
我赶紧解释母亲今年周岁76岁,自行去交费和去远在清河的单位报销实在有难度。况且鉴于以前报销医药费的经验,单位在报销环节上往往会设置很多障碍,虽然也不会说不给报销,但不跑断腿那是拿不到钱滴。我们做儿女的工作又很忙,供暖公司和母亲单位这类事务又必须在工时间办理。我们要去办的话还得请好几次事假!而且这套住房的供暖费往年都是由我母亲所在单位直接向供暖公司支付供暖费,能不能还按以前的方法执行? 要说供暖公司收费科的同志绝对有水平,说出那话绝对是外柔内刚、绵里藏针。说今年北京市就是这么规定的,我们以后不对单位了,只对个人。具体你们单位管不管你们报销不是我们能管的事情。但如果你不交或延迟交供暖费是要处罚滞纳金的,到时候可就不是供暖费那点钱了。 然后看似不意的又说的一句,我们每年打官司800多起,只有一、二起是判我们输的! 不敢怠慢,赶紧从网上找来了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令拜读。关于供暖费的缴纳文件中是如此规定的: 第十七条 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 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 哈哈,没说要与个人先行支付应由单位付的供暖费啊,这两天有时间要和供暖公司再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