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3 16:05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5 00: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此法的实施通知(国发〔2011〕2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一系列市政府规章进行相应修订。
其中,对2007年发布的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的《天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进行了重要调整。具体修改如下:
第一,第二十一条条款变更,规定如未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许可规定进行城市雕塑建设,将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第二十六条条款也进行了修订,针对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但不符合城市雕塑专业规划要求的城市雕塑,同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此次规章修改旨在进一步规范城市雕塑建设,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维护城市环境秩序。相关市政府规章将根据此决定进行修改,并正式公布。
《天津市城市雕塑管理办法》于2007年12月11日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公布;根据2012年5月2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该《办法》共27条,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