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9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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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3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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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04 06:09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必须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切实保护耕地,整治、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第三条 对维护土地管理法规,依法管理土地,合理利用开发土地资源、保护耕地以及从事有关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等,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四条 县级以上*和地区行署的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地政行使统一管理职权。
区公所(区级镇)设土地管理所,乡级*和*事外设土地管理员,负责本辖区土地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组负责管理本村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组集体所有的土地。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第五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3)县级以上*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
(4)依照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土地。第六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时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或承包后已经改为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的,属于村民组农民集体所有,承包时以生产大队为核算单位的,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承包时属于公社农业集体组织所有的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属,未经土地所有者统一和县级*批准,不得变更。第七条 国有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个人使用。
依法使用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对土地只有使用权,不得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互换。土地使用权转让、互换的具体办法,由省*另行规定。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省*另行规定。
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收入,用于城镇土地开发建设,集体所有土地的有偿使用收入,用于农田基本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不准挪用、平调和挤占。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和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使用者,必须依法向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由县级以上*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农村承包的土地,由集体土地所有者与承包者签订承包合同,经乡(镇)土地管理员造册登记,乡级*代发证书,确认承包土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者因情况变化不再经营者,经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可以依照原承包合同要求,将土地转包给他人使用,因投资投*善了土地条件的,转包时可要求对方给予适当补偿。
未划拨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土地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管理。
经确认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
在耕地承包期内,新增加人口,不再调整承包耕地。耕地承包期一般不用少于十五年。第九条 依法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必须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任何单位、个人出卖、转让房屋或以宅基地为条件联合建房的,应事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第十条 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第十一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建立土地的调查、定级、登记、统计等地籍管理制度和地籍档案,搞好土地的动态监测。第三章 土地的利用和保护第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合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同级*审核,报上级*批准执行。任何部门或单位使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在江河、湖泊的安全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9修正)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和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使用者,必须依法向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农村承包的土地,由集体土地所有者与承包者签订承包合同,经乡(镇)土地管理员造册登记,乡级人民政府代发证书,确认承包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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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实施,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坚持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对外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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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土地是宝贵的、有限的自然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认真宣传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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