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八条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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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3 1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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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7-20 17: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及支付结算服务加强监测,建立完善符合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特征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统筹建立跨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反洗钱统一监测系统,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完善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流转特点相适应的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对监测识别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风险情况,采取核实交易情况、重新核验身份、延迟支付结算、限制或者中止有关业务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依照第一款规定开展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时,可以收集异常客户互联网协议地址、网卡地址、支付受理终端信息等必要的交易信息、设备位置信息。上述信息未经客户授权,不得用于反电信网络诈骗以外的其他用途。
解读:作为可能拦截犯罪所得的最后一道防线,银行应当尽到足够的审查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可疑交易及时提醒,协助受害人止损,不能置身事外。否则,不仅可能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受到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