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意外伤害急救医疗保险条款第三条 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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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7 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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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1 15:58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急救医疗保险的条款第三条列出了若干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免除责任情况:
1. 投保人蓄意伤害或杀害被保险人;
2. 被保险人出于故意犯罪、拒捕、自杀或自伤行为;
3. 被保险人在醉酒状态下、服用毒品或参与暴力冲突;
4. 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车辆;
5. 被保险人的流产、分娩等自然生理过程;
6. 由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
7. 被保险人未遵循医嘱,自行使用处方药物;
8. 参与高风险运动,如潜水、跳伞等;
9.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或在患病期间;
10. 战争、暴乱或核事故等不可抗力事件;
11. 核辐射或核污染;
12. 因疾病住院治疗,相关费用不在保障范围内;
13. 被保险人的营养费、康复费等非保险责任范围内费用;
14. 非医保或公费医疗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至12项中的情况导致身故,保险责任将终止,并且投保人将按照未满期的净保费退还,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以上条款明确了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范围,帮助客户理解保险保障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