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公司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7 03:01
我来回答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7 09:32
1、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其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可以先行与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的,准备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哺乳期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行为违法,你可以要求经济赔偿,工作满一年,要求2个月的工资赔偿,还有提前一个月的代通知金。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双倍工资,但从时间上来判断,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前三个月的保险可以要求补缴。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7 09:29
看单位解雇理由
如果是以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个人有违法违纪情况解雇,法律上是合法的,并且没有补偿金
单位以其他理由解雇的,可以要求单位劳动合同延续到哺乳期结束,或者以单位违法解雇理由要求双倍补偿金。在单位每工作满一年补偿两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