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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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4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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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7 07:22
为有效提升江门市市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规,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的城市建成区,所有涉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采取责任区制度,确保管理的精细化和全面覆盖。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市政府负责总体指导,各相关部门分工明确,社会广泛参与,形成市级领导、部门协作、社区联动的管理格局。具体包括市城管局作为行政主管,负责市区市容环卫工作,各区城管部门在区政府和市城管局领导下,负责各自行政区域的管理工作。
各职能机构如公安、环保等需履行相应职责,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市容环卫工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则负责行政处罚权的行使,执行环境卫生执法职能。
市政府与市城管局共同制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发展计划,将其融入城市整体规划和国民经济计划,确保同步实施。
区政府和市城管局需加强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普及,鼓励市民参与市容环境治理,提高市民的公德和卫生素质。新闻媒体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公众教育,提升社会对市容环境卫生的重视。
扩展资料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依法管理城市,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江门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该《办法》经江门市人民政府十三届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2月6日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江府办〔2012〕4号印发。《办法》分总则、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章48条,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江门市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江门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和《江门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废止。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7 07:21
为有效提升江门市市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规,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的城市建成区,所有涉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采取责任区制度,确保管理的精细化和全面覆盖。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市政府负责总体指导,各相关部门分工明确,社会广泛参与,形成市级领导、部门协作、社区联动的管理格局。具体包括市城管局作为行政主管,负责市区市容环卫工作,各区城管部门在区政府和市城管局领导下,负责各自行政区域的管理工作。
各职能机构如公安、环保等需履行相应职责,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市容环卫工作。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则负责行政处罚权的行使,执行环境卫生执法职能。
市政府与市城管局共同制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发展计划,将其融入城市整体规划和国民经济计划,确保同步实施。
区政府和市城管局需加强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普及,鼓励市民参与市容环境治理,提高市民的公德和卫生素质。新闻媒体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公众教育,提升社会对市容环境卫生的重视。
扩展资料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依法管理城市,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江门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该《办法》经江门市人民政府十三届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2月6日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江府办〔2012〕4号印发。《办法》分总则、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章48条,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江门市区门前三包管理办法》(江门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和《江门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废止。
江门市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为有效提升江门市市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法规,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的城市建成区,所有涉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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