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7 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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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29 14:46
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在第四章中详细规定了建设用地规划管理。首先,第二十六条规定,所有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预先批准的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需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七条,申请用地的单位或个人需持相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流程包括:首先,确认建设用地定点申请;接着,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并协调意见;随后,确定建设用地的位置和界限;接着,提供规划设计条件;然后,对建设用地总平面布置进行审查;最后,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只有在获得此许可证后,才能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二十八、二十九条强调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严格管理,不得擅自改变用地位置、界限和性质,如需改动,必须重新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划进行的用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等条件由政府各部门共同拟定。
第三十一条规定,改变地形地貌活动,如挖取砂石、围填水面等,必须在得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后进行,以确保不会破坏城市环境或影响规划实施。临时建设同样需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规定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如有需要延长,必须重新办理手续,且临时用地禁止建设永久性设施。
《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经1991 年10月10日鞍山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5月29日辽宁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批准的《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正。该《条例》分总则、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等7章50条,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4月16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发布《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废止《鞍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