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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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7 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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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1 20:06
【答案】:B,C,D,E
本题的考点为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根据政府《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及时退还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日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E1内退还。有下列形式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