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7 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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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8 16:26
正常情况是不可以要求年终奖,但是如果年终奖属于绩效的一部分,那么就可以要求发放年终奖。因为一般被公司辞退了,那么就属于解除劳动关系,是不可以再享受到公司福利的,那么也就不能得到年终奖。
被公司辞退,需要公司与员工工资结算完毕,工作交接完成。公司需要足额支付员工工资,而且年终奖属于公司对员工的福利,不属于工资中的一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无故被辞退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双倍经济性补偿,经济性裁员辞退可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孙先生在南京一家外资企业担任高级总监。2018年5月21日,用人单位以不胜任工作为由炒了孙先生鱿鱼。孙先生自述2015年就来工作了,前几年都会发放年终奖,唯独2017年全年的终奖,一直到被辞退为止,他都没有拿到。
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相关负责人冯妙娟告诉记者,“2017年的奖金应该在2018年1月份发放。此前两年,这家外资企业都在次年1月发放孙先生上年度年终奖。2016年1月,用人单位给孙先生发放了2015年的年终奖,计1.28万元。2017年1月,发放了2016年的年终奖,计1.44万元。”
据介绍,不少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不会与劳动者约定奖金的相关事项,这样用人单位在发放年终奖时,就可以单方任意决定。
冯妙娟说,“这起案件中,就是典型的约定不明确的情况。如果公司与员工没有约定,那么可参照公司往年的习惯。我们经调查认定前两年发放的两笔款项性质属于年终奖,所以会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支持要回。”
陈先生在南京一家地产公司上班,和用人单位签合同时约定年薪35万,每月发放1.5万,剩余的以年终奖的形式年底发放。但陈先生说他离职时,单位却变卦了,说好的年终奖分文不给。
冯妙娟告诉现代快报记者,“这种年终奖其实是经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的,实际上就是从平时应当发放的工资中抽取一部分充当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那么用人单位不能无故扣发员工的年终奖金。无论员工什么时候离职,都得发放。”
最终,仲裁院判用人单位支付陈先生年终奖共计12万元。
同时,冯妙娟也介绍,有些用人单位发放的年终奖是给予员工的一种特殊奖励,“比如绩效奖,规定达到一定的业绩,符合考核标准才能拿年终奖。如果没干满一年,基本工作量都没达到,可能就没有了。这就要看员工的工作表现了。” 此外,还有一些用人单位经营状况好的时候会发放年终奖,效益差的时候就不发了。
还有些公司为了防止员工跳槽,实行年终奖分批发放,比如3月份发三分之一,6月份发三分之一,9月份再发剩下的,有人就质疑,这算不算拖欠工资。对此,冯妙娟表示:“这要分情况看。”她举例,“比如说房地产销售,年终奖和销售业绩挂钩。
但是可能这个月卖出去一套房子,几个月后,又被退房了,所以年终奖的发放周期就会变长,这也是合理的,只要企业有规定或者企业与员工约定好了,都是可以的。”但她同时也表示,有不少劳动者工作一年就期盼着年终奖,单位故意拖延发放也侵犯了员工的辞职权。
参考资料来源:人力资源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 南京一男子遭辞退 用人单位被判支付年终奖12万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8 16:29
不可以要求。。。但经济补偿金计算时就要考虑年终奖的因素,是年工资、奖金的税前应发收入的总额的平均值。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8 16:29
1、年终奖(Annual bonus)是指每年度末企业给予员工不封顶的奖励,是对一年来的工作业绩的肯定。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8 16:31
1、被公司辞退了,那么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是不可以再享受到公司福利的,那么也就不能得到年终奖。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8 16:34
不可以要求年终奖,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年终奖发放对象,以劳动合同为准。劳动合同法中也没有规定被辞退是否可以有年终奖,规定了被辞退是可以享受经济补偿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如下:
1、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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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