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07 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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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8 21:26
我国知识产权刑事立法虽相对完善,但司法解释存在滞后,急需针对侵犯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犯罪制定更为系统、科学的定罪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04年12月22日实施,其主要改进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降低了定罪量刑门槛,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商品罪的起刑标准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10万和20万降至5万和5万,或3万违法所得。
增加了假冒两种以上商标的严重情节,非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达到一定数额也构成情节严重。
细化了个人与单位犯罪的区别,缩小两者起刑标准差距,单位犯罪的处罚力度减小为个人犯罪的3倍。
明确规定了触犯不同罪名的处理原则,如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商品罪的合并处罚,以及假冒他人商品的处罚原则。
对“相同的商标”和“使用”概念进行明确,区分“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与“近似”商标,以及商标在商品包装、广告等不同场景下的使用规则。
明确了销售假冒商品罪中“明知”的认定标准,包括商品被涂改、处罚历史等因素。
调整了非法制造、销售假冒标识的定罪标准,从用件套计数改为用“件”计数,降低了起刑点。
这些司法解释的出台,旨在提升知识产权刑法条文的可操作性,更有效地打击侵犯商标权的犯罪行为。
侵犯商标权罪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违反商标法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破坏商标管理制度,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随着知识产权在知识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及重要作用的日益凸现,知识产权也日益成为犯罪分子关注的焦点。有关资料表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已经成为联合国规定的17类*犯罪中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而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侵犯商标权犯罪占了较高的比例。2000至2003年四年中我国全国各级人民*共审结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369件,其中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件就占了85%。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8 21:26
我国知识产权刑事立法虽相对完善,但司法解释存在滞后,急需针对侵犯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犯罪制定更为系统、科学的定罪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04年12月22日实施,其主要改进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降低了定罪量刑门槛,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商品罪的起刑标准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10万和20万降至5万和5万,或3万违法所得。
增加了假冒两种以上商标的严重情节,非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达到一定数额也构成情节严重。
细化了个人与单位犯罪的区别,缩小两者起刑标准差距,单位犯罪的处罚力度减小为个人犯罪的3倍。
明确规定了触犯不同罪名的处理原则,如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商品罪的合并处罚,以及假冒他人商品的处罚原则。
对“相同的商标”和“使用”概念进行明确,区分“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与“近似”商标,以及商标在商品包装、广告等不同场景下的使用规则。
明确了销售假冒商品罪中“明知”的认定标准,包括商品被涂改、处罚历史等因素。
调整了非法制造、销售假冒标识的定罪标准,从用件套计数改为用“件”计数,降低了起刑点。
这些司法解释的出台,旨在提升知识产权刑法条文的可操作性,更有效地打击侵犯商标权的犯罪行为。
侵犯商标权罪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违反商标法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破坏商标管理制度,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随着知识产权在知识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及重要作用的日益凸现,知识产权也日益成为犯罪分子关注的焦点。有关资料表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已经成为联合国规定的17类*犯罪中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而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侵犯商标权犯罪占了较高的比例。2000至2003年四年中我国全国各级人民*共审结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369件,其中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件就占了85%。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08 21:26
我国知识产权刑事立法虽相对完善,但司法解释存在滞后,急需针对侵犯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犯罪制定更为系统、科学的定罪量刑标准。《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04年12月22日实施,其主要改进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降低了定罪量刑门槛,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商品罪的起刑标准从《经济犯罪追诉标准》的10万和20万降至5万和5万,或3万违法所得。
增加了假冒两种以上商标的严重情节,非法经营数额或违法所得达到一定数额也构成情节严重。
细化了个人与单位犯罪的区别,缩小两者起刑标准差距,单位犯罪的处罚力度减小为个人犯罪的3倍。
明确规定了触犯不同罪名的处理原则,如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商品罪的合并处罚,以及假冒他人商品的处罚原则。
对“相同的商标”和“使用”概念进行明确,区分“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与“近似”商标,以及商标在商品包装、广告等不同场景下的使用规则。
明确了销售假冒商品罪中“明知”的认定标准,包括商品被涂改、处罚历史等因素。
调整了非法制造、销售假冒标识的定罪标准,从用件套计数改为用“件”计数,降低了起刑点。
这些司法解释的出台,旨在提升知识产权刑法条文的可操作性,更有效地打击侵犯商标权的犯罪行为。
侵犯商标权罪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违反商标法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破坏商标管理制度,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随着知识产权在知识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及重要作用的日益凸现,知识产权也日益成为犯罪分子关注的焦点。有关资料表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已经成为联合国规定的17类*犯罪中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而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侵犯商标权犯罪占了较高的比例。2000至2003年四年中我国全国各级人民*共审结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369件,其中侵犯商标权犯罪案件就占了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