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认烈士需要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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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5 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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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2 09:22
公民牺牲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烈士: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工作任务、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条例还明确规定,现役军人牺牲,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和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应当评定烈士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评定。
扩展资料
烈士评定标准的由来:
辛亥*以来,确系为*及抗日而阵亡和死难的人员,称为烈士。中国人民*及人民*队因参战、公干牺牲者(被俘不屈、 慷慨就义或被特务暗杀等),*工作人员在对敌斗争中牺牲者或因公牺牲者,民兵、民工因参战牺牲者,均称烈士。
根据1980年6月*颁布的《*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烈士的称号,比以往规定的更具有严肃性,取消过去关于*军人、*工作人员积劳病故,*军人因公发生意外事故死亡总称烈士的规定。
同时,打破过去只限于*军人、*工作人员和参战民兵、民工的范围,可以扩大到全体人民,从而有利于调动全国人民为保卫祖国和建设祖国英勇奋斗献身的精神。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烈士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2 09:23
评定烈士申报的材料及要求
1、申报的材料
(1)牺牲人家属的申请报告(无亲属者,可由乡、镇、街道代为申请);
(2)牺牲人员生前工作单位或乡、镇、街道的申请报告;
(3)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的调查报告和《*烈士审批报告附表》;
(4)县(市)、区*正式行文的请示报告;
(5)部队或工作单位的证明;
(6)曾在一起工作、战斗过的战友、首长、同事(二至三人)的证明;
(7)知情群众的证明或座谈记录;
(8)直接杀害牺牲者的犯罪分子口供或书面交代;
(9)敌伪档案中有关记载和判决书、通辑令等;
(10)牺牲人员如遭叛徒出卖,须有叛徒的下落;
(11)有关的历史档案记载、历史佐证等;
(12) 对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牺牲的员,要收集上报其生平事迹等材料。
2、材料要求
(1)呈报烈士材料要求一人一文,装订成立卷,卷首附目录,以便于存档备查;
(2)家属申请、证明人材料,字迹要清楚,家属、证明人要盖上私章或指印,并由所在单位签字盖章证实其身份和所证明情况的可靠程度;
(3)证明材料取证时,凡证明人自己能写的,不要由调查人代笔,防止出现各类证明一种笔迹,一个语调而没个性。代笔的证明,要详细记录证明人原话,知道一事证明一事,越细越好,防止出现道听途说或笼统概括;
(4)除犯罪分子口供、书面交代、敌伪档案、党史资料可以复印或抄录(需加盖提供单位公章)外,其它附件必须原始件;
(5)一案中涉及几个牺牲人员的,既要求一人一文,又要求分别附入相同内容的有关附件(同时报送时可用复印件)。
(6)填写《*烈士审批报告附表》,每个栏目文字要精练,内容详实,注意把握其*性(参加*时间、牺牲时间要确切;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的界限不能混淆;烈士生前没有尽过抚养责任或者没有生活过的养亲,不能填进表内)。
凡不符合申报程序和承办手续要求及材料准备不充分的,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