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实体当事人说与程序当事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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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7 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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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9 02:23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将纠纷提交给行使审判权的法院解决的双方,即起诉的原告和被诉的被告,反过来,是否起诉的原告和被诉的被告就一定是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与案件无实体厉害关系的人能否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与人们对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认识相关.
实体当事人说: (实体厉害关系人:与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对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表述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这种观点下的当事人的特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受人民法院的裁判拘束.
程序当事人说:(程序当事人:与实体利益关系人平行)
当事人的概念:当事人是基于诉状\法院诉讼文书的记载 接受人民法院为解决具体争执而行使民事审判的诉讼主体.
当事人的外延扩大,不仅仅包括实体厉害关系人,是当代法学发展的趋势,也有人说起包括权利保护人和实体厉害关系人,即实际诉讼当事人.
我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应当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有权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人及其相对方,应该包括一切符合诉讼程序要求的起诉和应诉的双方,凡已自己的名义起诉的人及其相对方就是当事人,并不以民事权利和法律关系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