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6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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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1 03:47
法律分析:可以通过要求其自愿的放弃或者转让所持的股权的方式,达到清退该名股东的目的。股东是自然人或法人对公司出资后获得的一种身份,股东权利既是身份权也属于财产权。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的财产和权利,因此是不能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就将其剥夺除名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