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离检察院统一业务管理系统办案是违反刑事诉讼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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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5-06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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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7-01 04:08
《刑事诉讼法》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您提到的“*统一业务管理系统”应属于检察机关内部办案系统,在《刑事诉讼法》中并未有相关约定。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印发《人民*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通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通过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等途径及时查询本院批准或者决定、变更、撤销逮捕措施的情况。”以及《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人民*使用管理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二) 全员、全面、全程应用。履行业务办理、审核、审批、监督管理职责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其他检察人员,应当全面、全程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开展相关工作。任何人不得违反要求,脱离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办理有关业务事项。……”都提到应当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办理相关案件,当然根据《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案件管理部门确认后,适用统一的文书编号,在系统外制作文书:
(一) 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及时办理有关业务的;
(二) 属于绝密业务的文书。
因前款第一项情形在系统外制作的文书,承办人应当在故障消除后三个工作日内扫描上传至系统,并在系统内完成相关操作。”以及“第二十四条 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出现故障,不能进行网上业务流转的,可以在系统外先行流转,在故障消除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应当补充完成网上流转的相关操作。”如果系统故障,则可临时采用系统外现行流转,但故障消除后仍要补充完成网上流转系统。否则,按照《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将给予警示、通报;情节严重的,依照《人民*监察工作条例》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