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四个纪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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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5-14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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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2 19:27
1. *纪律:*不得散布任何损害国家声誉、形象和威信的言论,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他们不得加入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未依法批准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同样,*不得参与任何以反对国家为目的的集会、*或示威活动,也不得参与罢工。需注意的是,尽管*有权参加集会、*和示威等活动,但前提是不能以反对国家为目的。
2. 组织纪律:*必须遵守民主集中制原则,即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他们不得参与派性活动,应听从组织安排,自觉接受监督,并无条件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
3. 工作纪律:*应积极执行公务,严格履行《人民*法》规定的职责,尽职尽责,恪尽职守。他们应正确行使《人民*法》规定的权力,绝不应以权谋私。在执法时,*应公正无私,勇于同任何不正之风作斗争,确保秉公执法。
4. 内务纪律:这包括内部管理与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首先,人事管理的各个环节都应公开、公正和公平,确保根据能力任命人员。其次,*应对人民群众文明礼貌,热情耐心,不应推诿或敷衍了事,更不得谋取私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第二十条规定,*必须做到:公正执法,办事公道;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礼貌待人,文明执勤;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 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处于其他危难情形时,应立即救助。他们还应帮助解决公民的纠纷,及时查处报警案件,并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 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与反对国家的集会、*、示威等活动或罢工;泄露国家秘密或警务工作秘密;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刑讯*供或体罚、*人犯;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场所;敲诈勒索或索取、收受贿赂;殴打他人或指使他人打人;违法实施处罚或收取费用;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受雇于任何个人或组织;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以及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