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5-14 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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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5-28 19:51
法律分析:吉林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预计10月15日起泵运行,争取在2021年10月18日有条件的位置陆续升温,10月20日正式开栓供热。热用户可以申请停止或者恢复整个供热期用热。办理停止或者恢复用热应当在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到供热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对无法停止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书面给予答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停止用热:
(一)非分户供热的;
(二)新建建筑保修期第一年内的;
(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热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经营企业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收取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